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 京 市 卫 生 局 文件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人口计生委[2008]5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的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药监局(分局),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综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现将《南京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京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管理制度
2、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样本)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出生人口性别比 治理 制度 通知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500份
附件1:
南京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管理制度
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与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
2、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手术人员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并在妇产科、计划生育科、产房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的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指米非司酮片等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定、公布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照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账保管,建立药品购进、保管、使用和登记等管理制度;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三、超声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进行常规胎儿B超检查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做好专项登记,并妥善保存。使用B超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仪器的注意事项和保管规定。
4、依法开展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标志,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要求。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审批制度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或怀疑胎儿可能患有遗传性疾病的,方可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因医学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方可在具备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备案制度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此种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根据医学诊断意见书及时实施手术,在手术后十日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六、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出具证明的制度
1、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者,一律凭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在具有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手术。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或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方可进行手术。
3、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办理开具证明手续,到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证明手续。
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进行非选择性别、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结婚证、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签署意见,到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证明手续。
七、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登记和证明查验制度
1、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2、需要查验的三种证明,具备其中一种方可施术:(1)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2)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3)因未婚先孕或其他情况需要实施手术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
八、信息管理制度
1、依法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接生等登记制度,认真做好病志记录。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要求,负责将辖区内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情况进行书面材料交换通报。
九、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举报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对B超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检查考核。
2、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等多种形式,鼓励全社会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案件进行举报,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对举报者要予以保密;对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要依法惩处。
附件2:
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样本)
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存根: 编号:
姓名: , 年 月 日出生,现妊娠 周。经本人(夫妻)申请要求人工终止妊娠。
申请理由 :
经审查,属非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同意本人(夫妻)的书面申请。特此证明。
南京市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编号:
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姓名: , 年 月 日出生,现妊娠 周。经本人(夫妻)申请要求人工终止妊娠。
申请理由 :
经审查,属非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同意本人(夫妻)的书面申请。特此证明。
南京市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